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9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实现全区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规则标准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进入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跨盟市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于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应当接受各自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并遵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工作规程所称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是指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为自治区跨盟市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
本工作规程所称专家库是指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本工作规程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系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盟市平台完成的评标活动。
本工作规程所称主场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副场是指主场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现场
第五条 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远程异地评标:
(一)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二级类别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相对不足的;
(二)招标人自愿申请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行政监督部门有明确要求的。
第六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不改变项目监管关系及监管职责
第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纳入全区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可通过该系统实行全流程在线监管。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远程异地评标室和评标工位,评标室不少于1个,评标工位不少于7个。配置的评标室和评标工位纳入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统一调度管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远程异地隔夜评标提供休息场所。
第九条主场主要职责包括受理进场申请,提供电子交易系统、场地、机位及相应设施设备,评标现场的见证和服务工作组织副场协助处置异议以及信息发布等服务,负责主场及对应副场开评标音视频资料下载及存储的相关工作;副场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场地、工位及相应设施设备,评标现场的服务工作,按主场要求提供相关协助等。
第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有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制定适合当地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操作手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时,应当提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申请,特殊情况可在开标截止时间前7日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该项目场地预约时通过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随机抽取或主动确定副场并确定评标室及评标工位,副场个数一般不超过三个。主动确定的需征得副场同意。
如需隔夜评标,主场需在场地预约完成后及时做好对接工作,确认副场保障。
第十四条 主、副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进行对接,共同检测评标所需工位、录音录像、远程会议系统、监管系统等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评标需要
第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安排在主场上午第一场次开标,尽量保证评标时间。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专家抽取规定依托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主场发起专家抽取申请,由远程异地协调系统按照随机抽取规则统一抽取,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副场抽取全部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分别负责本地评标专家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指引评标专家至远程异地评标室,并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十九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规定设置负责人,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负责人在主场产生。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登录主场评标系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一)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二)学习主场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专家操作手册;
(三)熟悉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以及评标系统;
(四)使用主、副场提供的视频会议系统完成评标过程中的工作交流;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形成评标报告并复核无误后、完成评标资料电子签名并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认评标结束后离场。
第二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需要由原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应当在原主副场进行。
第二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结束后,副场的视频资料(含评标工位录音录像)等由副场根据主场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主场。
主场单位应当按档案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集中妥善保管主、副场评标资料。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专家劳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主场负责统计订餐人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主、副场评标专家订餐及餐费。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主副场评标专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按相关规定交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其他违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由主、副场分别处理。
评标专家对考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见证工作进行规范。
评标过程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进入评标区,除评标过程中出现突发事项或其他确需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帮助指导的情形外,应当利用电子见证系统见证项目评标过程。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评标专家分别对主、副场工作人员服务进行评价,并记录构、存鲹努不景完门。
第二十八条主场应当根据需要协助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有关核查和异议投诉处理工作,副场根据主场要求,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九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计入主场项目交易数据统计
第三十条 为保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顺利实施,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评标过程中突发事故时,事故一方场地应当立即组织修复。若不能迅速排除故障,可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商评标委员会后,由招标人自主选择等待故障排除后组织继续评标或终止此次活动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内部管理与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自动记录跨盟市远程异地评标的数据,定期公布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以及主、副场情况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三条 已有文件与本工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规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