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7月25日,经盟行署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该办法自2025年7月31日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有效期2年。
1.什么是“评定分离”?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2.推行“评定分离”有什么意义?
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招标人权责不统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探索创新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推动招标投标活动从“程序合规”向“结果负责”转变。
3.推行“评定分离”改革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为推行“评定分离”奠定了法律基础。202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 文件明确,“依法落实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等招标自主权”。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规〔2024〕21号)文件明确,“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完善评标定标机制”“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这为推行“评定分离”,进一步明确了改革方向,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和根本遵循。
4.推行“评定分离”改革试行的范围是什么?
全盟范围内凡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包括房建、市政、水利、交通、农牧、林草、能源等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全面试行“评定分离”改革。
5.推行“评定分离”改革具体适用范围是什么?
依法公开招标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二连浩特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适用范围标准,其它旗县市(区)实施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货物、服务类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可降至500万元及以上。
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推行“评定分离”的责任主体是谁?
招标人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定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7.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如何“招”?
招标人应在入场交易前,制定具体定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方法等规则。在交易系统录入招标文件时,要选择采用“评定分离”选项;在发布招标公告时,要载明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8.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如何“评”?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择优向招标人不排序推荐3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当有效投标不足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定。因否决不合格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仍然具有竞争的,所有有效投标人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9.招标人如何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组长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1)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应为招标人本单位(包括所属的二级单位)正式员工,确因人员不足,招标人可从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国有企业等业务相关单位邀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参与定标,但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对于需要较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参与定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定标,但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若定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的,邀请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非本单位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
10.参加定标委员会人员的遵循什么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定标委员会:
(1)与中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为其相关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人员;
(2)招标人实施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对招标人有管辖权的同级政府领导同志及政府综合办公部门工作人员;
(3)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评审代表);
(4)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招标人在哪里可以召开定标会议进行定标?
定标场所由招标人负责安排确定,要相对隔离,具有全时段监控设施设备。招标人不具备定标场所条件的,可在受理该招标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12.对招标人定标时限有什么要求?
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若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且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如有异议、投诉等特殊情况的,定标可以顺延至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结束后进行。
13.招标人在召开定标会议前有什么准备工作?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至定标会议召开之前,招标人应当组织查阅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重点核查可能影响后期履约的投标内容。通过系统查询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函询等方式,核查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及限制投标情形等有关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及既往业绩履约情况、项目负责人有关情况等。
14.招标人如何组织定标考察或定标问询答辩?
定标考察应选择3名及以上单数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组成考察小组,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内容和规则等,在定标前开展考察,主要对价格因素、企业匹配性、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
定标问询答辩要求中标候选人应派出由不超过3人组成的答辩团队在定标会上进行定标答辩,其中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其他答辩团队成员原则上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团队成员。
15.定标会议由谁主持?怎么开?
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按以下流程进行:
(1)入场前核对定标人员身份。
(2)集中存放通讯设备。
(3)确认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情况。
(4)签署承诺书。
(5)宣布纪律。
(6)听取评标评审情况及按照招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情况。
(7)听取有关查询、核实情况及定标规则、办法及有关要求。
(8)考察组代表汇报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情况(如有)。
(9)组织中标候选人按照公示的顺序进行答辩(如有)。
(10)会议确定中标人及备选中标人。
16.定标方法有哪些?
(1)票决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票决应采用记名方式进行,并注明投票理由。
(2)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根据会议讨论意见,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本人签字确认。
(3)招标文件和定标方案规定的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公平公正的方法。
17.中标结果如何公示,中标结果可否变更?
招标人应在定标完成后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有备选中标人的,招标人应按照定标方案从备选中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备选中标人均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依法重新招标。没有备选中标人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方案组织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18.对异议和投诉怎么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定标活动。对异议答复不服或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诉期内进行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投诉处理完成前,应当暂停招标定标活动。
19.如何对“定标”进行内控管理?
招标人委托项目负责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制定定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建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考察组等,都要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并向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报备。
20.如何对“定标”进行监管?
招标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建监督小组负责对定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监督小组成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招标人单位或本系统负责纪检监察的正式员工组成。